第275章(9 / 11)
享有的权力,则我国行政机关有固有立法权,如果是从某种学理或者原则如分权原则的深层次上来理解“固有”,则我国行政机关没有固有立法权。“固有”这一概念是一个意义不确定、容易产生歧义的概念,而有些学者将“固有”的概念在不同的意义上交叉使用,只能造成无意义的纷争。
け收呷衔,我国存在职权立法,并且职权立法不是授权立法。
と、职权立法权不具备正当性,应当取消
ぶ叭立法造成我国立法体制的混乱,导致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大和行政立法的失控。笔者虽然承认我国存在职权立法的现实,但是同时认为,职权立法权并不具备正当性,应当取消。
さ谝唬职权立法的存在等于承认行政机关具备立法权的所有权,违背了民主和宪政原则。在现代法治国家,大多数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固有立法权或者自主立法权。立法权的所有权只能由权力机关享有,权力机关是经过人民选举产生的,代表人民制定法律,任何其他机关都不能具备立法权的所有权,否则就违反了民主原则。行政机关不是民意代表机关,因而不能享有立法权的所有权,否则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就陷于危险的境地。“在现代高度有机化的社会中……如果行政行为和决定将会干从根本上影响到许多公民、特别是穷人的福利和幸福,那么,行政行为对个人自由和财产的干预就不得超出立法机构授权的范围……授权范围之内的行政决定,也应以正当的方式作出。如果没有保证这一点的手段,那么,生活将变得使人无法忍受。”[9][2]虽然现代社会发展的现实,权力机关无法独自完成立法的所有任务,但是行政机关未经立法机关授权,无权制定涉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,顶多可以制定不直接涉及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内部规则。职权立法权的不具备正当的来源,虽然宪法可以规定行政机关的立法职权,但是如果宪法赋予行政机关过多的权力,只能说明宪法存在瑕疵,还不完善。
さ诙、职权立法与我国的政体相矛盾。西方国家的宪法一般实行三权分立原则,总体上议会享有立法权,行政机关享有行政权,法院享有司法权。我国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,我们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,一切权力属于人民,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。按照这种理论,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应当比西方国家的议会的权力更大,行政机关应该更多地服从权力机关。可是,职权立法权的存在,使得行政机关不经权力机关的授权,可以自主立法,反而扩大了行政机关的权力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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