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2章(4 / 4)
开它,逐条逐字地看。
-2006年9月28日,下午三点四十二分左右,我和陆斯遥去体育器材室帮同学们拿篮球,他在那里第一次向我告白。我很害怕,推开他走掉了,篮球是陆斯遥独自拿去操场的。
-2006年10月15日,男生宿舍二楼洗手间,陆斯遥说他很想我,告诉我他是认真的,想和我谈朋友。我拒绝了他,并明确告知他我不喜欢男生。
-2006年10月24日,陆斯遥送我两张电影票,约我去看电影,我拒绝了。因为那场电影是新上的并且很难买到票,我收下了电影票和室友一起去了,事后已将电影票钱退还。
-2006年11月2日,陆斯遥送了我一条围巾,我还给他,他让我扔掉,我只好暂存在宿舍。
-2006年11月17日,陆斯遥再次向我告白,送我一台留声机和几张唱片,我拒绝了他,但也说了我们可以做朋友。
-2006年12月20日,水房接水时陆斯遥突然从后抱我,导致我手背被热水烫伤,校医院所开烫伤膏为证。
-2006年12月25日,手伤持续恶化,陆斯遥以带我看医生为由,趁我室友不在来我宿舍,对我进行猥亵,具体行为有搂抱、强吻,脱我衣服。幸好室友及时赶回制止了他,并立刻通知校警。
……
总共五页纸的记录最终停留在2006年12月25日,室友作为证人,当事人的控诉,校内一声警鸣带走了陆斯遥。
而陆斯遥在最开始的时候并没有否认自己的所作所为,在校警的问询记录中,他留下了这么一句:“所有事都是我做的,我承认。”
他承认了,与后来在互联网上连续十年的否认相背,那页自述的最后陆斯遥签下了自己的名字。
梁逍看着那三个字,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用力,纸张已经被他捏皱。
他所有的思绪都集中在一点上,2006年12月25日,那天是陆斯遥的生日。